
嘉 義 縣 教 師 會 章 程
89.12.02 成立大會通過
91.01.12 第一次修訂
93.06.26 第二次修訂
94.06.04 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民雄鄉西安村(路)147號。
第二章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學自主權與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對教育決策、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辦理教師進修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七、派出代表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促進各校教師會之經驗交流與聯繫。
九、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十、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以嘉義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每一教師會為一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經理事會核可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應選派代表,
每十名會員選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具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
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大會給予除名。
被除名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本會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名,候補理事三名;監事會設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教師會至少一名;
監事之當選國中、國小教師會至少一名。(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三人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以及出席全國教師會舉行的各項會議,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
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配合全教會之任期,第一屆之任期縮短為一年半;以後均恢復為二年)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有會員之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工作小組以推展會務,總幹事與各組組長由常務理事協調後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
解聘時亦同。本會置總幹事一人,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如有需要,本會得設置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常務理事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及總幹事在受到會務假待遇其間,兩人應各分擔一半之工作量,
並每三個月一次各自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刪除)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由各校教師會推選其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組成,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
通知出席人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每會員加入時繳交壹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各會員所屬之會員教師每人每年貳百元整。(修訂為三百五十元整,其中貳百元整上繳全教會)
三、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先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